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起訴離婚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法院經調解無效的,雙方感情破裂的,可以準許離婚,那么起訴離婚后是否要出具有效證明?
起訴離婚后是否要出具有效證明?
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后,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無需出具證明。
我國民法典
《婚姻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機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法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允許離婚。
調解無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
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包括:
離婚訴訟中,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當允許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婚姻法》第一千八十條離婚登記結束或離婚判決書、調停書生效的,即解除婚姻關系。
起訴離婚的證據應該如何收集?
婚姻案件中,相關證據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收集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蓮囊韵聨讉€方面著手:
1.有證據表明感情已經破裂。例如一方與他人同居,暴力,賭博,吸毒等有關的證據。
2.雙方財產證明。例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出資證明,銀行開戶,股權登記,房產協議等等。
3.是債務證明。例如借貸協議或借條。
4.是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例如雙方經濟收入,家庭氣氛,教育程度,子女意愿,證人證言,父母對子女的依賴性等等。
5.是一方當事人婚外情或婚內同居證明。例如私人照片,視頻,信件等等。
起訴離婚后是否要出具有效證明?根據民法的規定,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生效后,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因此法庭做出離婚判決后,婚姻關系即告解除,無需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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