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如何查明對方的存款,專業鄭州律師解析
- 2020-10-22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一、離婚前如何查明對方的存款。專業鄭州律師解析:
一般來說,對方銀行存款的當事人和律師不能直接向銀行申請查詢,律師只能向法院申請調查命令,直接向銀行申請調查。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賬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戶。因此,當事人和律師必須查詢對方的銀行賬戶。
收集途徑主要包括:
(1)對方留在家里的存折和銀行卡,復印或復印這些資料即可
(2)對方留在家里的銀行卡消費證明書
(三)對方銀行存款、取款證明書;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錄銀行賬戶。
有時候,你可能只知道銀行賬戶,但你不知道和具體的儲蓄所開設。此時,可以根據銀行賬戶向各銀行的呼叫咨詢熱線咨詢。聰明的當事人也可以推測對方的銀行密碼,所以可以通過電話查詢對方的銀行存款馀額。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明確保全的金額。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原則上平均分割的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也有差異。屬于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分別由管理、使用者所有的差額部分,多得財產的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向另一方賠償。
(3)登記結婚還沒有一起生活,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或者婚前支付給支付者的生活變得困難的情況下,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作經營的,合作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合作財產分配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于合作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
(5)夫妻共同經營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栽培業等,離婚時應考慮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合理分割或折扣處理。
(6)雙方修理、改裝、拆除婚前一方所有房屋,離婚時沒有變更所有權,增殖部分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房主打折補償對方。
(7)借用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產,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取財產而使對方的生活困難??梢赃m當返還。獲得財產的性質是要求還是贈與難以認定,可以通過贈與處理。
(8)對于不適合分割使用的夫婦共有的房子,必須根據雙方的住宅狀況和照顧孩子,或者沒有錯誤的人等原則分配給一方所有。分配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于房屋價值的一半的補償。雙方條件相同時,應照顧婦女。
(9)離婚時一方所有知識產權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照顧對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損壞、消耗、消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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