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因父親去世請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請假未獲批準、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王支付賠償金。
王是上海一家房地產公司的保安。根據公司制度,員工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親病重,王向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休假申請,隨后匆匆趕回安徽老家。第二天,王接到公司不準休假的通知后,立即返回上海。
在回來的路上,王得知了他父親去世的消息。他向上司報告,上司讓他安心回家處理父親的事情,王隨后又回家了。此后,該公司沒有再與王聯系。1月14日,王回到上海,第二天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曠工三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了7.5萬元以上的賠償金。
如果公司不服訴訟,會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當,無視事件背景,套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用工管理,判處公司賠償王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拒絕接受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有義務自覺維護用人單位的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經營權的界限和行使方式也要善良、寬容、合理。至于王的法定喪假和休息日以外的兩天事假是否應予批準,法院認為王請假是有原因的,他返回家鄉為父親組織葬禮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和良好習俗,這是可以理解的。公司也要用普通好人的寬容和同理心對待他。尊重民風,對員工的具體困難和不幸表示同情,也是雇主應有的意思。
綜上所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生效。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強調事情是有原因的,用人單位強調按照規定是允許請假的。這是兩個相互依存的事實。他父親的死亡毫無疑問是有原因的,工作人員還提供了他父親的死亡證明和村委會出具的火化和土葬證明。從按規定請假來看,員工已經向主管匯報了,主管讓他安心回家處理善后事宜。其實也是代表單位的聲明,應該算是同意離職;如果發包人不同意監理人的意見,有義務給予進一步通知。由于主管和員工都沒有規定休假天數,從法律事實的角度來看,只能說這是一個有缺陷的休假過程。應該從假期有效的角度來考慮。
本案還涉及法律與倫理的關系,用人單位在行使自主權時也要考慮合理性和合理性。從合理的角度來說,尊重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用人單位應該主動關心,不應該設置障礙。從合理的角度來看,對于有缺陷的休假流程,雇主有義務主動彌補,并規定具體天數。員工在合理的時間回來了,并沒有濫用這個漏洞。雇主不應反應過度。
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法院的處罰是適當的,體現了尊重良好習俗、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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